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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资质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8/5/15 23:55:57 人气:398

瓣客简介

简介

北京天恒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品牌“瓣客”,总部位于中国北京,始创于2008年,是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企业服务机构之一,致力于打造企业服务生态圈。

截至到2018年,瓣客在北京共成立了六家分公司,现已拓展成为一家汇集商务办公、医疗器械资质代办、中医门诊、医疗美容、口腔科诊所、建委资质、知识产权、高新认证、财税服务、专项审批、企业挂牌上市、内外资工商注册等多种企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瓣客拥有专业优秀团队,服务过1W+中小微企业,

今天的瓣客正以全球化视野、开放性思维、创新精神统领全局,坚持“多元化、品牌化”的发展战略,发扬“以人为本,以服务为中心”的企业精神,立足“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的经营理念,向着“打造优秀的企业服务生态圈、推动中国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

标识释义:




瓣客标识由汉字“瓣客”与握手图标构成。

从色彩上看,标识背景选用纯白色,历来代表纯洁、真诚,透明,体现了瓣客公司的精神--专注与专业;图案是蓝色,由一个圆圈和双手组成,外圈像是初升的太阳,代表希望和光明,双手,表达着,你和我一起手握着手,共同去做同一件事情,才能把事情做的更加圆满,也代表着,一种美好愿望,瓣客中国的事业蒸蒸日上,灿烂辉煌。

服务内容:

瓣客可以为创业者提供内外资,工商注册、注册地址、医疗器械许可证,中医门诊、口腔科门诊,医疗美容,建委资质、医疗器械库房出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旅行社、道路运输、商务办公、高新企业认证、知识产权、财税服务等、专项审批、创业咨询、科技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服务项目。瓣客公司全力搭建从公司注册、财税代理、医疗器械资质、医疗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库房出租、建委资质、知识产权、整个链条,管家式的服务为用户筛选和制定最优的解决方案,用户可以实时跟踪服务的进程,使整个服务流程标准化、透明化,注重用户的体验。

企业文化:

品牌定位

——企业服务生态圈

使命

——助力中小微企业成长

核心价值观

——以人为本,以服务为中心

经营理念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企业愿景

——做良心企业,打造团队内部幸福平台;有奉献精神,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优势与特色:

运营优势:

以专业、高效、自营的企业服务为入口,致力于打造一站式的企业服务平台和企业服务生态系统。帮助企业解决“刚需”痛点,引领企业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并通过不断创新,帮助一些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推动中国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

团队优势:

瓣客公司拥有一批专业团队,平均从业服务经验五年以上。瓣客公司所有领导都是从基层培养,制定各种人性化的政策,、组织员工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等等。这是一个总是在折腾、总是在试错的团队,这是瓣客人实现梦想的态度,是适应变化过程中的一种探索,使得团队永远保持一种创业的冲动和激情!

规模优势:

截至目前,瓣客已成立六家分公司,连锁化经营,北京各大区域东、西、南、北、中全方位布局,目标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武汉、天津、石家庄等全国战略布局,所在城市均为区域经济中心,计划三年内将企业服务推向全国,是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企业服务机构之一。

管理优势:

瓣客公司注重团队精神,倡导众筹凝聚温暖。使瓣客多元化企业管理模式更科学有序,整体管理架构变得更加扁平,有力地促进了瓣客战略管理能力的提升和战略导向型组织的形成。

同时,瓣客始终围绕“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以高效进取的企业文化激发员工价值;配合先进的企业管理体系、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向上超越的工作氛围和价值认同感,令团队始终保持强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发展历程:

艰苦创业 持续发展      

业务拓展为主要以,公司注册、 会计记账、医疗器械许可证、医疗器械库房出租、中医诊所、中医门诊、口腔科诊所、医疗美容、建委资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旅行社、道路运输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知识产权等专项审批。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


(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3.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三、提交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样式见附件2)。

8.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其中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同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样式见附件3)。

9.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样式见附件4),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10.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12.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中应包括拟设医疗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区规划、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级别、经营性质、床位(牙椅)数、投资总额、诊疗科目等)。

13.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合资合作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2)合资合作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3)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合资、合作外资方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经合资、合作外资方或外资独资方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或合资、合作外资方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各类材料的外文文本应经中国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或中国公证机构翻译公证。

14.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3)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分别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出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及其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15.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样式见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
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6),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六、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样式见附件7)。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其他(办事地址、办事时间、乘车路线、联系方式等,)

附件: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及样例

2. 资信证明

3. 设置医疗机构征求意见书

4. 设置方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

5.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6. 授权委托书

7. 公示样式


中医诊所


.房屋和布局


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㈡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各室独立,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


二、人员


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 ㈡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

三、设备设施


㈠有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和中医诊疗器具; ㈡配备消毒液、紫外线灯、高压消毒锅等消毒设施; ㈢医疗废物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

㈣药房配备100种以上药物,药柜(橱)应满足所有药品明显摆放需要。


四、工作指标


㈠抽查30天门诊日志,填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㈡抽查100份处方,书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㈢抽查100份处方,药品使用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㈣抽查30天消毒记录,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㈤医疗废物储存与处置符合要求。


五、规章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申请设置应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选址报告;

5、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存折);

6、各项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7、法人签字表

8、设置申请书

9、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执业人员花名册;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需要变更执业注册人员准备变更材料。 11、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方法/步骤

1.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像你这样没有医师资格的可以自己做法人,找一个有医师资格的人做负责人。

同时,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当地市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北京医疗门诊部审批代办:国卫体改发〔201722



北京医疗门诊部审批代办:国卫体改发〔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局、医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改办:
  为贯彻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有关要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2017年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改善民生的要事、社会发展的实事。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原则、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已经十分明确,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来抓,确保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进展、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逐条逐项落实改革任务,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学习先进经验,结合地方实际大胆探索创新,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


  (三)贯彻落实《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2017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各省(区、市)及兵团要设定2017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结合实际分解到各地市、县(市、师)和公立医院,并于5月15日前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备案。国家将对各省(区、市)及兵团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


  (四)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7月31日前,所有地市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9月30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全部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7年启动改革的城市,地市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党委、政府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要求,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以目标和问题双导向,制订任务明确、路线清晰、措施有力、分工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省级医改领导小组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改革举措指向明确、实用管用、解决问题。实施方案印发后,于7月31日前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巩固完善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成果,进一步健全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到2017年底,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区域内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六)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总结提炼推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市)经验,积极推进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到2017年底,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


  (七)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各省(区)分别确定1个城市作为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城市;各直辖市分别确定1个区(县)开展省级示范工作。除安徽、福建、江苏、青海4省外,各省(区)及兵团分别推荐1个县(市、师)作为第二批国家级示范候选县(市、师)。省级示范城市、国家级示范候选县(市、师)和直辖市示范县(区)名单经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后,于5月15日前报国务院医改办。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若干国家级示范城市和第二批国家级示范县(市、师),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树立改革样板,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各地要创造条件支持示范地区加大改革力度,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创新、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引向深入。


  三、真抓实干,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一)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级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任务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国务院医改办对有时间节点和指标要求的改革任务建立《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部分重点任务台账》(见附件),各省(区、市)及兵团医改办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进展。国务院医改办将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按月通报各地进展,对工作滞后、延迟改革的城市进行约谈。
  (二)各地要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评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改革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问责追责。
  (三)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将对各省(区、市)及兵团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省、地市、县三级医改办、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以及公立医院要逐级对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全体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实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培训全员覆盖,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充分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
  (四)各级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典型经验的挖掘和宣传,反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践和进展成效,坚定改革信心,凝聚改革共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部分重点任务台账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务院医改办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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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立步骤:核名---选址---核址---立项---筹建---消防---环保---卫生---验收---发证


标准详情:


要求: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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