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没[I腔综合治疗台l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l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脚后在医疗、
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没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
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l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而积不少于30平方米;
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而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沽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没备。
(一:)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
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l套,吸唾装置l套,三用喷枪1支,
医师座椅l张,病历书写桌l张,口腔检查器械l套。诊疗器械符
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胃。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
机构签订相关服务会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
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
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