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 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
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
验(检验中心有统→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 名口腔科医师,其中l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兰)牙科治疗椅超过4 台的,每年增设4 台牙椅,至少增加
l 名口腔科医师:
(囚〉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
X 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掎1台
手术灯1个
痰盂1个
器械盘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l套
医师座椅1个
病历书写桌1张
口腔检查器械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部门确定。